沈阳:个人购商品房维修基金按75%收取细则公布

发布时间:2008-12-08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006

  12月4日,市房产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中“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规定,推出了具体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且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了网上签约并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住宅(含与住宅或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连的非住宅),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维修基金实际交存额按维修基金现行交存标准的75%计缴。在此期间购买和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中的签订日期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均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按规定交存维修基金的购房者,需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及维修基金交存收据,到所在区房产局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基金交存认证手续。经区小区办审核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和维修基金交存收据第二至第六联上加盖“交存比例已核实”专用章,并复印留存。确认后,购房者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区小区办盖章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和维修基金交存收据、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到维修基金代收银行各专业窗口办理交存手续。

  对于在上述期间购买的商品住宅,已按全额交存维修基金的购房者,持本人身份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银行交款单、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红字退差额收据,到所在区小区办填写《维修基金差额退款审批表》,办理维修基金退还差额审核手续。经审核确认后,购房者持上述材料,到金厦广场5楼市房产局维修基金审核窗口和维修基金代收银行专业窗口办理差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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