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567

厦公综〔2011〕325号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公内传发[2010]104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我市已于2010年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目前,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70家,其中有156家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备案(详见附件2)。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物业保安承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乎千家万户安居乐业的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备案工作是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的基础,是规范、提升物业保安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把住物业保安人员的准入关口就能减少案件发生,促进物业小区的和谐建设。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加强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具体工作措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加强和规范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扎实开展各项备案工作。公安机关各级治安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备案工作,及时审核上报备案材料,及时向企业反馈备案审查结果。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到公安机关备案。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备案管理,确保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是依法督促备案。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检查督促职责,督促辖区内未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把具有法人资格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备案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直接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和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要纳入备案范围。对于存有困难的企业,各分局、派出所可视情况上门指导、受理备案。对不依法备案的可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规定见附件1)。

  三是严格审核材料。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报送的备案材料。对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单位,进行受理后及时报市公安局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或材料缺漏的单位要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并退回重审。备案相关表格与材料可登陆到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www.ga.xm.gov.cn)“网上办事”中的“治安管理”窗口进行下载。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把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当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备案工作常态化。保安员变动的要求物业管理处应在保安员正式录用后30日内及时变更,新增加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报备,确保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全部备案到位。


 
   附件: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2.厦门市物业服务企业未备案名单.rar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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