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物业维修资金《新规》出台 统一交存标准

发布时间:2008-12-12 00:00:00发布人:李照东点击量:853

  物业维修资金的收缴问题关系到物业维修能否顺利进行。

  日前,东莞市正式出台《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新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规定非常明确,每户业主均有独立的专用账户,保障专项资金不被挪用。《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百平米应交存4000元

  新近出台《规定》,明确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之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按照交存标准,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000元。按以往较常见的收取房价的2%的做法,实际上交存的金额有所降低,按照总价的2%的标准,同样100平方米,单价5000元/平方米的房子,需要交存1万元,按照4000元/平方米的单价,也要交存8000元。这无疑降低了业主购买房产后,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负担。

  金地物业副总经理潘锦华表示,对普通的家庭,在购买房产后,还有另外交存几千甚至上万的维修资金,负担还是不小,即使经济没问题,要他们拿出几千元出来,还是不容易,降低收费标准,有利于减少业主对交纳该资金的抵触情绪,更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每户一账户挪用可能性小

  《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非常明确,保障资金不被挪用。

  首先,要求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定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按楼盘———幢———户规则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专用账户。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也就是说,业主虽然不能自行提取,但钱是掌握在自己的帐户,可以随时查账,还有什么情况比把钱掌握在自己手上放心呢?

  同时《规定》还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况。专户管理银行也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市房产主管部门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公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基本上不管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业委会,要挪用该资金的可能性都不大。

  前后对比

  本次出台的《规定》,是在《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同年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两处明显的变化,并受到业主的欢迎。

  变化1 统一商品房交存标准

  按照《规定》,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只有一种,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其标准非常明确,计算也很简单,但在《方案》阶段,则交存金额,按照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标准。

  《方案》中,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有3种情况,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以及在2003年8月31日后,在2008年2月1日前的商品房,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在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交;而针对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8年1月31日后的商品住宅的业主、则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房价的2%、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平均每平方建安成本的6%,征求意见阶段的3种方式,在《规定》中,全合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40元/平方米的标准。
对该变化,业内人士和消费者都表示欢迎<

上一篇:陕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起诉 下一篇:重庆:物业服务标准编撰完成
  • 版权所有: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 联系我们:厦门市美湖路9号之一3楼
  • 联系电话: 0592-2219680 传真:0592-2219681
  • 备 案 号:闽ICP备2025105235号-2 今日访问量: 总访次数:
  • 你对我们的网站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致电或者发送电子邮件wwwxmw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