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区车位租给“外人”期限禁超半年
发布时间:2008-12-0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348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通过 小区车位租给“外人”期限禁超半年
今天(28日)上午,经过三审、立法听证、广泛征求民意,新修改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与修订草案相比,新条例体现小区车位应“先租后售”的原则。
新条例规定,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不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业委会是否要差额选举产生?之前的草案规定,业委会实行差额选举,但这次通过的新规说,是否差额选举,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新的规定指出,业委会一般由5-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委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业委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的,业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乡镇政府应该给予协助。
新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也不能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否则,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防止在小区管理中,开发商“一票独大”,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在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决定其他共有、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何根据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票数?根据新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的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业主人数,开发商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两者之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