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房屋空置3月以上物业费只收七成

发布时间:2008-11-06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73

  从最新出台的兰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中获知,今后兰州市住宅房屋当中,业主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3个月以上,物业费将按照收费标准的70%缴纳。

  兰州市最新出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将从今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明确规定,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业主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给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业主次月开始计收。

  在此前兰州市物业收费过程中,空置房也要按时全额缴纳物业费。但此次的物业收费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业主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的,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登记后,从第4个月起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同时,办法还规定,物业代收水电费等公共服务项目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这种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据了解,兰州市商品房的物业费用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用资金收支每年将至少公布一次,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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