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小区内丢了车 物业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发布时间:2008-08-20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338
李先生停在自己所住小区内的摩托丢了,他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否认李先生将车子停在小区内。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1.6228万元。
2007年7月23日傍晚,李先生将二轮摩托放在所住小区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次日清晨,他进车场时,发现自己的摩托丢了,即向物业管理处提出,并向警方报警。
经鉴定,李先生丢失的摩托车身价格为5228元,车牌价格为1.1万元,合计1.6228万元。
李先生认为,自己每月向物业公司缴付保管费20元,现在车子被盗,物业公司就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见物业公司不同意,他将对方告上法庭。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提出:李先生直到去年8月初才向公司反映丢车,且没有提供其曾报警的证据。李先生的摩托是否在小区内丢失无法确定。物业公司早就告知他小区的监控设备较差,只能循环使用,且无法提供事发当天的监控情况。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业主将其车辆存放于物业公司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并缴纳了停放服务费,双方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李先生车辆丢失的事实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材料,因此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交纳停车服务费的证据、报警证明等材料,可以认定其车辆是在存放处丢失的事实。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李先生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陈鸿星 吴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