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11月4日公布

发布时间:2008-11-0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23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8]第6号《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八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等因素,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

  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不符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或者规范。

  第十一条高档别墅、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活动场所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规范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作经营场所的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场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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