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实行建筑地下层开发管理细则 地下室用作商场要交地价

发布时间:2008-08-18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88

  日前,厦门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实行一新细则,规定地下室作为办公、商场或其它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的,要按有关规定缴交地价。

  该细则名为《厦门市建筑地下层开发管理细则》,由厦门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三部门联合发文。细则明确了地下层定义及面积计算原则、地下层地价缴交规定、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层管理规定等。

  根据该细则,地下层具体指,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米。

  其中用于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建筑面积单列,不缴交地价;但若地下室作为办公、商场或其它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的,应单独列出建筑面积,并按有关规定缴交地价。

  据了解,随着厦门市城市建设逐渐推进,地下空间的性质和使用功能也趋向综合化,除了设备房、停车库等公共配套功能外,出现了大量作为商场、办公等商业类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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