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本月我省起住宅维修金按面积交

发布时间:2008-08-18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47

  从本月起,业主购房入住前,必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维修资金,凭借交款凭证才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钥匙。据了解,我市的交款比例和具体方案将由市建设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近日,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详细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与管理。

入住前须缴齐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以往,业主购房入住前,须缴纳煤气接入费、水电安装、有线电视开通等各类费用。从8月1日开始,我省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全面展开。此后,业主入住新房前还须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才能办理权属登记。

  按照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商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审验。

按造价5%~8%交存福州市缴纳比例待定

  根据省建设厅的规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房屋住宅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部分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部分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此外,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将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维修资金与商品房有差别。这类房屋住宅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目前,福州市具体的缴纳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将由市建设部门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未设专项维修资金这类住宅要补设

  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不少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省建设厅要求这类住宅房屋应当补建专项维修资金。

  其中,商品房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业主按照所在地公布的交存标准,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由业主、售房单位分别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时房改成本价的比例交存和按照售房款比例中一次性提取的标准,缴纳首期费用。

  另外,已转让的公有住房,业主也应按上述标准缴纳这笔维修资金费用;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应当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所在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