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08-11-0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20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不能将车直接停放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小区、商业街车位不够时,相关部门可在周边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临时停车场提出必须具备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08年11月20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fzfzb@sina.com。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新建住宅区应同步建设停车场
《意见稿》第七条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按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补偿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擅改停车场功能将挨罚
《意见稿》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如果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予以查封。
此外,已有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小区公共绿地不能停车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住宅区道路交通。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管理方式;产权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封闭式物业管理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偿服务。
设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已有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的停车场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周边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以下公共建筑须配套停车场: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设施;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改建、扩建后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未按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八种路段不得设道路停车泊位
八种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城市主干道的机动车道(港湾式机动车道和实行单向通行的机动车道除外)和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道(辅道除外);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车行道;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净宽小于6.5米的人行道;人行道的盲道上;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坡路、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的路段;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