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业主不认可物业合同欠物业费被判赔
发布时间:2008-08-1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06
福州新闻网讯 某小区部分业主不认可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以自己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认定业主陈某等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定陈某支付物业公司1000余元物业费。其他拖欠的业主也被判支付物业费或与物业公司庭外和解。
2005年4月,仓山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福州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花园小区几幢住宅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至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业主之一的陈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入驻小区承担物业管理责任,而是将小区物业管理承包给他人,此外承包人没有管理资质,管理不当,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与人身安全。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也存在被挪用现象。因此,他从2005年12月起拒交物业费计1000余元。去年9月,业委员和物业公司发布通知,要求协商解决,遭到拒绝。
10月,物业处与业主委员会公布了业主欠费情况,但欠费业主没有回应。今年4月底,某物业公司将陈某等欠费业主告上法庭,催讨物业费。
经庭审,法院认为,当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为有效合同。陈某拒不交付物业费,构成违约。法院同时认为,业主提出物业管理人员没有管理资质等理由与交纳物业费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成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