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回迁安置低保户可免物业费

发布时间:2008-11-0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21

  回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将分区管理,不同收入回迁家庭将按不同标准收取物业费,低保回迁家庭可免交物业费……日前,《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对回迁安置房的管理及物业费收取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安置房小区将成立管委会进行自治

  在《暂行规定》讨论稿中,对入住后的安置房小区如何管理的问题,提出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由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执法、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

  小区管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并协调业主与业主、 物业服务中心、 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持小区的正常秩序。

  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提供物业公共部位维护与管理、绿化。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等服务。

  招聘物业服务人员住户优先上岗

  相关部门表示,在为安置房小区招聘物业服务人员时,居住在本小区的贫困业主优先上岗。“业主来干物业,不仅了解小区情况,能为小区多做贡献。还能就近就业,挣些钱补贴家用。”一位负责人解释说。

  《 暂行规定》 ,各物业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招聘录取人员经培训后上岗。

  出租经营用房补贴物业费

  按照《暂行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济南市旧城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向安置房所在区政府,按安置房总面积4‰(3‰-5‰)的比例提供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必须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且多为一层沿街房屋。

  项目竣工后,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核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各区政府的经营性用房,产权属各区政府所有,但不得抵押、转让。

  产权属各区政府的经营性用房出租净收益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各安置房减免的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经营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区在财政收入中列支。

  多层住宅物业费暂定0.35元—0.45元/平方米·月

  《暂行规定》对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初步规定,其中多层住宅为0.35元/—0.45元/平方米·月,小高层住宅为0.9—1.1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为1.2—1.4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由济南市物价局根据济南市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定期公布。安置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按同类住宅指导价的2倍计收。

  低保户可免交物业费

  对于安置户中的低收入家庭,《暂行规定》在物业服务费收取方面采取了减免政策。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家庭人均收入在全市人均收入一半以下的住户,按0.35元/平方米·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收入在全市人均收入50%以上、80%以下的住户,居住多层住宅的,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交纳,居住小高层、高层住宅的按0.60元/平方米·月交纳;家庭收入在全市人均收入80%以上、人均收入线以下的住户,居住多层住宅的,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交纳,居住小高层、高层住宅的按 0.8元/平方米·月交纳;家庭人均收入在全市人均收入线以上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交纳。安置房转让、出租的,不享受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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