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再创文明城市工作力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6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889
厦建房〔2008〕8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文明办下达的任务分解,结合物业服务行业的特点,发扬物业服务在首次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现将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加强的工作通知如下,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迎检工作。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利用小区公共宣传栏和近期开展的社区活动,及时宣传有关再创文明城市的相关应知应会知识和重要意义,要把再创文明城市与建设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要在物业服务小区内构筑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要主动配合物业服务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有关“再创”工作的布署,特别是在迎检期间,要调整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的工作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服从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的协调布署。
三、加强物业服务小区二次供水的管理,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证明;“五病”调离率达到100%;二次供水水质指标达到检测标准。对于因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关联业主提出整改报告,并及时告知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督促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审批整改方案并尽快实施。
四、物业服务处应做好“窗口”的规范化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着装统一、整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偿服务项目、办事制度要上墙公示;工作人员全天候值班,对业主的报修要及时处理;秩序维护、保洁、绿化服务要依《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物业小区设立投诉、回访处理机制(做好投诉、报修、处理及回访记录的备查工作)。
五、各区建设局对于属地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再创文明城市的工作要给予指导和监督,对于配合工作较好的企业要及时予以表彰,对于不认真履行配合再创文明城市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给予曝光,并依照建设部164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