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纳物业专项维修金 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发布时间:2007-07-04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413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物业建设单位如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近日,省政府同时颁布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对业主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房屋造价 确定维修资金交存比例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来交存,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同时,还应按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额的3%—5%设立应急备用金,主要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与更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 要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而《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支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纳保修金,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证资金。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改造共有设施 要提前7日公示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专业单位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专业单位实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应当提前7日公示,告知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在实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过程中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前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并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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