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全省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2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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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考[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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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建人教专[1998]244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闽建考[2005]4号)等规定,现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岗位证书满三年的,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复检验证。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复检验证未通过的,其岗位证书无效。 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的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委托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承办。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应根据物业企业需求,定期举办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培训班。 三、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与管理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建设厅考办认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人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在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上持有经理级岗位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原证书由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厅考办换发本省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2007年7月1日起在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得使用企业经理证书。 五、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采取全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经理岗位培训时间为260学时,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时间为240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80学时。对考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上报厅考办审核合格后发给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或在岗位证书上确认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每年按规定组织开展。今后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满三年之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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