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季报和从业人员年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887

闽建房函[2013]28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掌握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情况,做好行业运行情况分析,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季报和从业人员年报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经营状况和从业人员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填报范围与填报对象

 

(一)在我省工商注册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承接的服务项目(含顾问项目,下同);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承接的服务项目。

 

二、   填报程序与填报时间

 

(一)填报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在“网上办事-企业资质”栏中点击进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报表”信息系统,填报2012年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年报表和2013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季报表(含经营状况季报附表:服务项目情况,报表样式详见附表12)。

 

(二)填报时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季报表填报时间为每季度后首月1日至10日;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年报表填报时间为次年11日至120。其中,2012年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年报表和2013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一季度报表,应于2013520日至610日登录填报完成。

 

三、其它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季报表和年报表的填报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填报数据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评先评优、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按时准确填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一季度报表和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年报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直接列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黄色监管通道。

 

(二)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季报表和年报表的填报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不得少报、虚报、瞒报,确保填报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各级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联系服务会员单位,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免费培训,协助企业做好季报表和年报表的填报、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工作。

附件:闽建房函 [(该报表有变更,以系统内报表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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