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1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902
厦价房〔201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有关要求,我局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一)一类收费标准:停放1小时以内收费10元,每超出半小时加收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60元;
(二)二类收费标准:停放1小时以内收费5元,每超出半小时加收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40元;
(三)三类收费标准:停放4小时以内收费5元,每超出1小时加收1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
(四)占道停车泊位实行即停即收,即停即走车辆不得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用停车场按已公布的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停车场区域内车位的供求情况,设施建设成本,资源占用成本,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类别。本着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城区、商业圈高于住宅区、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三、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物业小区、写字楼、企事业单位停车位对外开放。前期物业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场地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按照三类收费标准执行,即停放4小时以内收费5元,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费。在满足业主或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过半业主同意临时对外开放的停车位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提供服务等级,参照周边路段收费标准确定指导价收费类别。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的停车位按所在区域市场供求情况选择指导价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2013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法制局,市交警支队,市畅通办,市物业协会,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政府办,各区发改局(物价),市检查分局,本局领导。
厦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