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9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866
闽建房函[2012]7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已届满的所有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
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系统数据,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完整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月报数据、项目业绩(含“项目五证”图片原件扫描);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完整如实填报上一年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和从业人员状况。
(二)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申请表》,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中填报审查意见,并加盖初审部门印章,报省厅政务服务中心。
(四)对资质延续申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请资质延续。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延续工作,并将资质延续工作情况向省厅报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