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欠费被告上法庭 物业无证收费成争论焦点
发布时间:2008-09-17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08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给出的答复是肯定的!但是,物业主管部门和律师的说法却又是否定的!日前,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法院:收费需要办证
2006年,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邮电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据此合同的约定,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当年2月10日对呼和浩特市新桥靠巷紫薇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但是,由于该小区部分居民拒交物业管理费,今年年初,物业公司将该小区的部分居民告上了法庭。
记者了解到,紫薇花园小区现有居民326户,其中有50户居民约1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9月5日,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张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居民们不交费的理由有很多种,他们共拖欠近4万元物业管理费。公司为了保证正常运营,不得不将其中8户居民告上法庭。”
2008年2月19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向被告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资格。该公司虽然办理了资质证书,但是却未能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4)1282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所以该公司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律师:物业收费不需要办证
赛罕区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令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李文生深感意外。他说:“目前,呼和浩特市有近200家物业管理企业,都没有取得现行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法院的这一裁定来衡量,那么他们都是在乱收费!”
据了解,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4)1282号文件明确规定:收费许可证核发对象,仅限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组织,以及从事运输、中介服务、维修、文化经营网点等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李文生认为:“赛罕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
李文生说,《物权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没有对物业服务收费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由此可见,进行物业服务只有资质的规定,而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资质证书,具备了从事物业服务的法定资格。
针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记者还咨询了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一位姓陈的处长。他说:“为了推进市场化进程,2004年以后,国家发改委取消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费办理许可证的规定。目前,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费用主要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费是受法律保护的。”
等待审理结果
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赛罕区人民法院的裁定,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4)1282号文件明确规定,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范围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赛罕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指令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16日记者了解到,目前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物业公司取收服务费用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关系到千家万户居民的生活,本报将对这一问题继续关注。(文/本报记者 徐亚军 实习记者 金 丹)
法院:收费需要办证
2006年,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邮电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据此合同的约定,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当年2月10日对呼和浩特市新桥靠巷紫薇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但是,由于该小区部分居民拒交物业管理费,今年年初,物业公司将该小区的部分居民告上了法庭。
记者了解到,紫薇花园小区现有居民326户,其中有50户居民约1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9月5日,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张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居民们不交费的理由有很多种,他们共拖欠近4万元物业管理费。公司为了保证正常运营,不得不将其中8户居民告上法庭。”
2008年2月19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向被告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资格。该公司虽然办理了资质证书,但是却未能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4)1282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所以该公司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律师:物业收费不需要办证
赛罕区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令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李文生深感意外。他说:“目前,呼和浩特市有近200家物业管理企业,都没有取得现行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法院的这一裁定来衡量,那么他们都是在乱收费!”
据了解,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4)1282号文件明确规定:收费许可证核发对象,仅限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组织,以及从事运输、中介服务、维修、文化经营网点等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李文生认为:“赛罕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
李文生说,《物权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没有对物业服务收费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由此可见,进行物业服务只有资质的规定,而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资质证书,具备了从事物业服务的法定资格。
针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记者还咨询了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一位姓陈的处长。他说:“为了推进市场化进程,2004年以后,国家发改委取消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费办理许可证的规定。目前,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费用主要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费是受法律保护的。”
等待审理结果
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赛罕区人民法院的裁定,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4)1282号文件明确规定,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范围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赛罕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指令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16日记者了解到,目前内蒙古网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物业公司取收服务费用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关系到千家万户居民的生活,本报将对这一问题继续关注。(文/本报记者 徐亚军 实习记者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