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8-02-1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334

中物协[2008]1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准确界定行业责任,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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