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9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3383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建人教专【1998】244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进行复检验证的通知》(闽建考[2005]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闽建考【2005】4号)、《关于全省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考【2006】1号)等规定,为规定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加强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问题,我会拟定了以下规定:
一、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进行复检验证的通知》(闽建考[2005]3号)第一条和《关于全省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考【2006】1号)第一条的规定,全市持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每满3年,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都必须参加由省建设厅考办认定的培训复检单位(城市职业学院、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并复检验证;若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复检验证未通过的,其岗位证书无效。
二、根据闽建考[2005]3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发证已满三年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进行复检验证的停止使用。凡2004年12月31日前持岗位证书的人员,及已参加过继续教育并复检验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持证人员必须参加2007年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根据闽建考【2006】1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凡于2007年6月30日前持有“企业经理岗位证书”而在部门经理、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均须参加2007年举办的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厅考办换发本省“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2007年7月1日起在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得使用“企业经理证书”。
四、根据闽建考【2006】1号文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每年按规定组织开展。今后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满三年之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继续教育培训。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以上规定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