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损失惨 物业方被判无责

发布时间:2008-09-0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401

  (通讯员 晓文 记者 金文兵) 昨悉,业主彭女士两次被盗、损失财物19.6万元,因物业合同约定不明,其向物业公司索赔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2年11月,彭女士在汉口发展大道某商住楼买了一套房。2007年10月、2008年4月,彭女士家中两次被盗,她自己估计损失19.6万元。由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她转而状告物业公司向其索赔。
  物业公司辩称,彭女士的损失是由盗窃者所造成;根据上述“免责”条款,物业公司对彭女士的财产不存在安全保护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合同中虽然有免责条款,但是物业公司没有作出相应的提示,因此,这一条款应为无效。不过,合同中其它条款未对业主安全保障义务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彭女士的索赔要求就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此外,彭女士的损失并非物业直接造成,因此,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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