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样拖欠物业费 判决结果却不同

发布时间:2008-08-21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700

诉讼时效让李先生少交四年物业费

记者徐林武通讯员飞扬漫画朱利军

  两家物业公司告两名业主,分别说业主贾先生拖欠4年物业费,业主李先生拖欠了6年。法院判贾先生得还全部钱,而李先生昨天被判只需还两年欠款。为什么结果如此不同?
  法院认定,两业主欠物业费的事实都成立
  今年4月份,一家物业公司将贾先生告上法院,说他从2003年12月到2006年4月拖欠物业管理费用总共1400余元及滞纳金若干。
  贾先生没有出庭,他提供了书面答辩说,自己一直都有按时缴物业管理费,而且在2006年4月将房子卖给别人时已同买主结清了所有费用,但各种缴费票据没有保存。
  法院最终判定,贾先生没有提供票据证明已经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主张4年前的欠费事实成立,因此,贾先生必须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另一家物业公司告李先生从2002年2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至今已有6年,总计欠了3万余元。
  李先生说,他把店面转租了,约定承租人缴纳物业费。但李先生除了提供一份租户自己书写的证明,没有提供其他任何缴交物业费的票据。法院认为李先生拖欠6年物业管理费的事实成立。
  但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令李先生只需支付两年的管理费1600余元及滞纳金。
  一名业主提出时效问题
  原来,见情形不妙,李先生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物业讨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物业公司找来业主委员会证明已经向业主催讨管理费。但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仅能证实成立后的有关情况,对于成立前的情况不具有证明力。可是,物业公司连业主委员会何时成立的都不确定。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从2006年1月份开始
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才受法律保护。
  而前面的贾先生,因为没有在书面答辩中提出物业翻旧账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就得还全部欠款。

  说法:
两年诉讼时效,得当事人自己主张
  我国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也就是说,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债主虽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债,但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就此案而言,即使欠了物业6年的管理费,但是物业直到今年1月初才提起诉讼,离两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很远了,法院不应该保护过了诉讼时效的权利。除非物业能够证明期间已经向业主追讨管理费,存在举证时效中断的情形。
  很多人会疑感,仅仅因为过了规定时间,就想逃避承担一种确定无疑的存在的义务,这看起来是很不地道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审判实践中.除非义务人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不得依职权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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