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明起“购房入户”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将调整

发布时间:2008-07-31 00:00:00发布人:黄毅辉点击量:1085

  经厦门市委、市政府批准,厦门市从8月1日起调整 “购房入户”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在厦门市同安、翔安两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除外)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新增“购买7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的政策。适用于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

  厦门市普通住房标准仍按全市统一标准,调整之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厦门市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原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内)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据报告期内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产生,并向社会公布。为真实反映房地产价格变化,建立房地产价格监测机制,今后于每年的1月1日公布当年的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本次政策调整是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做出的决定。厦门市现行的“购房入户”政策是2003年开始实行的,对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实现厦门市房地产开发向岛外转移的战略目标,聚集岛外人气,以及鼓励岛外开发中小户型的房地产,决定对上述区域的“购房入户”政策做出调整。

  普通住房标准的界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让普通购房者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其负担;而对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现行的普通住房标准是2005年出台的,由于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变化较大,原有的标准已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测算,定期公布。此次调整除进一步明确普通住房标准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房地产价格监测机制,明确今后于每年的1月1日公布当年的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昨日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厦门市今年1~7月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0200元/平方米,2008年8月1日(含)之后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执行新标准。

  有关人士认为,此次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厦门市房地产业向岛外发展的战略,有利于恢复市场信心,将使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健康平稳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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