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撤离带走房屋“养老金”
发布时间:2008-07-30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649
王先生来电反映:我住在万寿路的万寿阁小区。不久前,我们小区业委会原先聘请的文之景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撤离,并带走业主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金。他们怎么能这样做呢?
>>>记者调查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万寿路51-53号的万寿阁小区。小区业委会陈主任说,厦门文之景物业公司在前年开始接管小区,由于该公司安保不力,小区内发生了多起盗窃案件,业主对此很有意见。不仅如此,小区楼房的抽水机得不到定期维护,运转一直不正常,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日常生活。
基于各方面的原因,万寿阁小区业委会与文之景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今年6月30日到期后,小区业委会选择了新的物业公司。双方曾协商定于7月1日就小区相关事项进行交接。可是,
这项工作的进展比预想的要慢得多。
“我们从本月初开始,多次发函给物业公司,追讨公维金。但是他们直到.24日才回复说,他们正在结算物业管理的各项账目,结算完毕后再对此进行协商。”陈主任说,“他们这样拖着不还钱,我们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都没法正常开展工作呀。”
随后,记者联系上文之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肖先生。他告诉记者,公司接管万寿阁以来一直代垫水电费,其间不少业主长期拒交水电费,也有部分业主拖欠管理费,所以公司撤离万寿阁时处于亏损状态。
目前公司暂时保管该小区的公维金,等到公司财务人员结清物业管理的各项账目,就会与业委会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多还少补。
>>>律师说法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房屋公共维修金实行的是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原物业公司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小区,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应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小区业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将相应的房屋公共维修金移交给业委会,并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被拖欠的管理费等,物业公司也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应的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本报记者李隽斌实习生李嘉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