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拖欠物业费
发布时间:2008-07-09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676
滕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拖欠物业费纠纷案
2005年1月,滕某入住三好家园一套住房。此后,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从2005年11月3日起至2007年11月3日止一直未交付物业费。
原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判决滕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8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某法院法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2005年1月,滕某入住三好家园一套住房。此后,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从2005年11月3日起至2007年11月3日止一直未交付物业费。
原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判决滕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8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某法院法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