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大厦物业管理招投标案
发布时间:2007-07-0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842
市黄金大厦物业管理招投标案已经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现摘要通报如下:
原告:厦门市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市黄金大厦业主委员会
第三人:厦门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黄金大厦业主委员会、第三人厦门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招投标结果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招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对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规定对本案不适用。本案被告在招标程序中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并不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即《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下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被告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程序中存在上述四项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但依《招投标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规定能导致中标无效之情形。 因此,原告关于被告通过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结果无效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本案原告只诉请确认“被告于2007年3月2日进行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结果无效”,因此,被告所代表的黄金大厦全体业主是否支持原告继续管理黄金大厦,或是否支持第三人厦门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黄金大厦不是本案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考虑。
既然被告选择招投标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公司选聘,其就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被告在招标程序中虽然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均不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仅是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不能作为认定招投标结果无效之依据,故原告主张确认被告于2007年3月2日进行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结果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