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物业管理新规:业主违建 物业可停水停电

发布时间:2013-04-07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67

  针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物业服务收费难、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现象,4月1日,修订了一年多的《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新规正式颁布实施,新规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职称,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共用设施经营收益

  至少半年公布一次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业主经常会利用天台等小区公用场所进行违章搭盖。新规明确,对于业主或者使用人违章搭建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违法行为后,可根据管理规约或装饰装修惯例协议暂时对其停电停水。

  新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归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收益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经费

  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们常常会面临首次业主大会无经费来源的困扰,面对这一问题,新规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将一次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避免业主大会表决困难等问题。”据漳州市物业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介绍,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委员会委员常常会因故出缺而无法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新规出台后,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将一次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若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即可。

  街道办将有具体人员

  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在新规实施之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普遍认为没有相应经费,对物业管理的相关重视程度不足。”据漳州市物业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新规出台之后,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有具体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据了解,新规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监督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公司退出和交接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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