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业主承租空置车位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发布时间:2012-05-24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731
日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通知》明确规定,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时,在满足本小区停车位使用的基础上,可以对外出租。据悉,该《通知》已于近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小区出租车位
应先租给业主
“明明车库车位有空位,但是小区业主却租不了。”这样的情形在我市一些小区里,偶有发生。对此,此次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通知》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
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物管需定期通报
因为租售车位,发生了矛盾怎么办?《通知》中明确规定,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机构之间发生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争议的,由区(市)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小区车位可对外出租
业主需要时可收回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在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如果小区突然有新增停车需求怎么办?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在车位出售方面,《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外出售车位,有两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在满足本小区现有使用需求,并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对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