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今后“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05-11-0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3067

新华网天津频道10月31日电 (通讯员吴梅 刘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正常管理服务活动的开展,近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据了解,自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天津市确立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双确认等法定基本制度,规范了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着重把好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落实关。但是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落实还存有一定侥幸心理,不能按照规定落实到位,如: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未按规定设计规划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或未按规定的比例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有的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位置,有的甚至根本未做预留。

  这样不仅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给后期开展物业管理带来难度,形成了新的不安定因素。为维护社区稳定和业主长远利益,天津市政府制订颁布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办法》分别对住宅和非住宅物业设置服务用房的比例、权属的确定、建设的标准和使用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办法》中规定了十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或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小区应当独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办法》还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接验收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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