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物管条例将完善 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发布时间:2009-05-26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854
停车难是现在全国许多城市普遍面临的问题。不过,从现在起,国家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小区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24日出台两部司法解释,专门就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其中提到,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邱永聪说,我市正着手修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将结合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完善。
我市小区停车问题集中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车位配备不足;二是不少车位被挪用;三是停车秩序没有监管执法主体。此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车位的配备和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受到主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欢迎。邱永聪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大大有利于小区停车问题的解决。“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意味着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小区停车设施应优先处分给业主,而不能成为某些人牟取暴利的手段。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称,有开发商会把所有的规划车位卖给跟开发商关系密切的一个业主,然后再通过这个业主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虽然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不违反物权法,但是单个业主的权益受损。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每一个业主都将有机会按比例取得车位,这使车位分配更加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