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06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3042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布文号:闽建房〔2004〕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对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现将建设部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对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办法》规定,申请核定最低资质等级暂定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申请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不具备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但其余的条件应按三级资质的标准核定。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暂定期一年届满前一个月应向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核定;未满足三级资质条件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暂定资质证书。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其企业名称应体现物业管理的性质特征。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级资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核发证书,三级资质(含暂定)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核定资质等级。
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前,企业经理、中层管理人员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按建设部、省建设厅原有规定持证上岗。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资质(含暂定)企业的信用档案系统;同时应于每季度末向省建设厅报备本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企业资质审批情况。
三、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注册地以外的物业管理项目时,应持有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报备材料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外一、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应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开展工作。
(一)申请进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报告;
(二)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 合法的资信证明;
(四)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 企业驻闽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资格证书原件核验;
(六) 拟管理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省外一、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后,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各种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参加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三级资质(含暂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参加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的投标。
五、为了做好资质新旧标准的衔接和证书的换发工作,请各地根据企业情况,对照新标准,做好原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重新审核定级工作。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部部署,严格对照资质新标准,认真审查企业的上报材料。对达到一级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达到二级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报省建设厅核发证书;达到三级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原由省建设厅核定的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转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原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资质企业,应在今年底前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资质重新核定后,对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所管理的物业项目由委托方另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系统,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及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情况要进行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制发,全省统一使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