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会费交纳管理办法(修订案)
发布时间:2018-03-28 10:18:59发布人:点击量:847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五)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的要求,结合协会《章程》的规定和协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工作,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修订会员会费交纳管理办法如下:
1、自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的会员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10000元/年;
副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6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参照执行。
2、会员在协会内担任的职务发生变化时,其本年度仍按原标准交纳会费,第二年度按照其变化后的职务交纳相应会费。
3、会员会费原则上要求在上半年一次性交清,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延长至下半年。会员若在一个年度内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申请缓交并经会长批准的除外),由协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理事会确认。自动退会单位若在下一年度内再申请重新入会的,须补交上一年度会费。
4、新会员入会时,按照其批准的入会时间,根据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相应标准,按半年度分段核算其当年度应交纳会费,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次性交清。
5、会员会费标准的计算年度按照法定的会计年度计算。
6、协会办公室每年度末应与财务就会费交纳情况进行核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理事会报告。
7、会费原则要求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交纳。
单位全称: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协会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莲前支行;
帐号为:40386001040033237。
协会财务凭其银行进帐单开具专用会费专用收据。
8、本修订办法经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自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