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培训学员洪小燕(大洲物业)的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16-11-22 15:36:47发布人:点击量:6858
编者按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收入项目,那么各位对厦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都了解吗?本篇学习笔记分享,学员洪小燕带大家一起回顾学习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本期分享
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读有感
by 洪小燕/大洲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管理员上岗证继续教育的课程中,认真学习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告知性备案的通知》等与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的政策、法规课程。
老师细致、深入地剖析了物业服务费的组成部分、日常专项维修金的管理、物业企业与业主双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内容及其重要性等。使我们对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的收费了有更深入的认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质价相符原则,应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
在物业服务费中,如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公共服务费管理: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管理
住宅前期物业机动车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业委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三.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适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物业类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
㈠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及其他经营收入的收取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情况;
㈡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存入和有关支出情况;
㈢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及代收代缴情况。
物业企业应该按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所管理物业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