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2016-010 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 12:04:38发布人:点击量:7115
厦物协通字 【2016】010号
各会员单位:
厦门市建设局接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于3月31日前,完成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1、于3月31日前填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电子档发送至协会邮箱:wwwxmwx@126.com,并将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送至物协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转报市建设局。(纸质材料可ENS邮寄或派专人送至协会)
2、填报提醒:“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①项目名称需填报单个项目②业绩信息及不良信息的填报内容可参照附件2填报。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6]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15〕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对其2015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分批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二、资料申报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录省厅网站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福建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取得省厅信息中心授权的信息锁或CA数字证书,填写完善本企业经营项目数据和定期报表,并汇总物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填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
2、业绩信息。企业在2015年中获得的表彰信息资料复印件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一并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确认。
3、不良信息。企业应当如实提交不良行为信息。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按照应扣减分的两倍计入减分项;未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中签署承诺事项,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3月31日前,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
(二)2016年4月15日前,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协会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15〕11号)有关规定,完成所辖区域内第一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资料及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物业协会。
(三)2016年4月25日前,省物业协会受省厅委托,完成对各设区市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汇总复审,并报省厅审核。
(四)2016年4月30日前,省厅公布第一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四、其他事项
各地应当组织企业积极参与首次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即可享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相关奖励。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doc
附件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