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7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766
厦建房〔2014〕4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入冬以来,全国各地重大火灾事故频发,我市也发生了包括住宅小区在内的火灾事故,造成了相关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刻不容缓。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工作部署,我局现就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展专项行动 排查火灾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按照《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对所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清剿火患”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各种火灾隐患、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消防紧急预案建立和落实情况、公共部分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情况、每年开展至少1次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物业服务人员是否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是否经常开展消防宣传等;检查落实相关文档记录、照片资料等档案保存的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可以事先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强化守法履约 完善报告制度
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要遵守法规、履行合约,尽职地处理火灾隐患。
(一)对于能够及时消除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并具体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完毕。
(二)对于需要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配合和支持,才能消除火灾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书面整改方案,及时报告并送达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三)对于保修期内的整改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限期维修、实施整改。
(四)对于开发建设、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不予配合和支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并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属地派出所;对于业主委员会不履职的,还应当将火灾隐患情况、整改方案及业主委员会不履职的情况同时抄送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坚持常抓不懈 形成常态管理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以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常抓不懈,形成常态管理。
(一)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处理台账。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重点检查工作;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将书面报告送达业主、业主委员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属地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直至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应当处理的火灾隐患消除为止。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务必密切监控隐患,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预警和值班工作,尽力做好监控和防范工作。
(四)在春节、元宵和“两会”等重要节点,应当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做好小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宣导和监督工作。
四、各方齐抓共管 建立长效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争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业主、业主委员会也应当履行业主责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消防防范责任,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做出决策和处理。
(一)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发送限期整改函;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属地派出所。
(二)对于涉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事宜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公告、表决等事项,尽快落实整改资金,组织实施完成整改工作,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于业主消防安全意识较薄弱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利用小区宣传栏和视频通知栏,加强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共同保障物业区域住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4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