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3186
厦建房〔2013〕3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批后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我市2013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资质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我局成立2013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锦良(局党组成员、总建筑师)
副组长:孙劲峰(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处长)
成员:吴雪琳、王锴亮、吴育平、秦昕、陈芳、胡梦园 、唐慕珍、李元欣及有关专家或区建设局工作人员。
二、检查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一、二、三级和暂定三级资质的本市企业和外地在厦从业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一、二级企业,我局将企业名单、存在问题及初步检查结论上报省住建厅;
(二)三级企业,由我局实施检查并作出结论;
(三)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暂定资质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有关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不列入本次资质检查;
(四)外地在厦从业企业的检查结果将作为外地进厦备案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令整改并通报该企业资质主管部门。
三、检查办法
针对受检企业信息报送、问题整改及投诉处理等情况,采取“厦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校验与资料报送相结合,并选取部分项目实地检查的方式开展。同时,将受检企业分为红色、黄色、绿色三个资质检查类别(不同检查类别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相应实行整改跟踪、督促落实、免检确认等差异化检查。
(一)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红色检查类别:
1.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或投诉多且群众反映较激烈的;
2.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列举的不予批准行为,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情况的。
(二)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黄色检查类别:
1.经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认定企业管理服务水平较差、业主对其管理服务投诉较多或严重不满的;
2.近两年有效投诉或纠纷较多的;
3.连续两次以上未报送或未更新“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半年报的企业。
(三)不属于红色和黄色检查类别的企业,列入绿色检查类别。
四、检查内容
包括: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规定的要求;是否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完整有效、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是否及时整改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事项;是否妥善处理信访、群访或投诉事项;是否及时将所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向区建设局备案等。绿色、黄色、红色检查类别还将分别实施以下差异化检查:
(一)绿色检查类别企业
审核、校验“信息系统”半年报和资质检查上报数据的报送情况(填报要点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企业从 “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出《资质检查申报表》,报送我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予以通过。
(二)黄色检查类别企业
除按绿色检查类别企业要求提交《资质检查申报表》外,还需报送与“信息系统”相对应的纸质资料及其原件至我局审核(应提交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
(三)红色检查类别企业
除按黄色检查类别企业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外,将抽取部分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整改。发文之日起至12月31日,各企业对所管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录入“信息系统”数据情况,提交上报;上报“信息系统”数据审核通过后打印出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资质检查申报表》。
(二)企业提交申请。2013年12月1日至31日,企业按检查类别和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送至我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审核。
(三)实行专项检查。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我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就企业已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责令或督促整改,作出检查结论并发文公布。
六、检查要求
(一) 受检企业应如实申报和填写“信息系统”数据资料;并按要求实施整改工作;配合做好相应检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或漏报,相关检查情况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
(二)检查合格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加盖资质检查专用章或换发证书。
(三)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作出处理。
(四)不参加资质检查或资质证书期限届满的暂定资质企业,将依法注销其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