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度省级示范项目、国家示范项目及对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项目复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0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295
各物业企业:
根据闽建房〔2012〕7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考评暨有关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现将申报2012年度省级示范项目、国家示范项目以及对2003、2006、2009年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项目复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7月5日前(周四),各企业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可向市物协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表、评分细则和提供相应资料。(详细事项请看附件通知)
二、市建设局将委托协会组织专家开展2003、2006、2009年获得全国、全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待定)获得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并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的项目,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取得的时间安排复检。请相关项目做好准备,填报《厦门市省及国家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复检申报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以及三年工作总结至物协办公室。
附件:1.关于开展2012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考评暨有关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
4. 《厦门市省及国家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复检申报表》.xls
厦门物业管理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开展2012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考评暨有关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12]7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发挥物业管理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全省物业服务抓点带面工作,决定开展2012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考评暨有关项目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和条件
(一)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除已获得2011年度或之前的“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m2以上;别墅2万m2以上;大厦3 万m2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不小于85%。
2、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5、自评分值达98分以上。
(二)申报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除已获得2012年度或之前的“市级(设区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m2以上;别墅2万m2以上;单栋大厦2万m2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其他综合项目(包括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区等)5万m2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不小于80%。
2、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经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5、申报项目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或者消防系统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有消防预案。
6、自评分值达90分以上。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报项目建筑面积应符合管理单位资质等级可承接的项目范围;没有按规定资质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项目不参加全国、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物业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预评预检后,汇总报送省厅。
(二)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由省厅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并视情是否进行预检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申报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省厅将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后,确定拟现场考评验收的项目(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一份;
(二)项目自评分表一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件;
(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消防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或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
(六)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授予的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文件(申报全国的除外)复印件;
(七)物业项目管理单位参评工作方案及能反映该项目外观形象的照片(至少三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申报时一并提交。
四、申报、考评时间
(一)今年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现场考评,上半年考评初定7月份,下半年考评初定10月份,具体项目安排及考评时间、程序另行通知。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请各地预先做好相关准备。
(二)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2年6月14~30日、9月11~20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10日、10月5日前正式行文(含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名单)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五、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划分
(一)考评执行标准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国家物业管理示范考评细则”)。其中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预评预验分值应达到98分以上,申报全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预评预验分值应达到90分以上。
(二)独立二幢以上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楼、别墅等组成的住宅小区,纯别墅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高层商住楼(包括共有一个裙楼,二个以上塔楼的高层建筑)且非住宅建筑面积达60%(含60%)以下的均采用住宅小区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写字楼、办公楼、商住楼或其他经营性大厦等且非住宅建筑面积达60%以上均采用大厦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工业区采用工业区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五)现场考评分值达90分以上(含90分)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六、复查项目、方式及要求
(一)复查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今年将对2003、2006、2009年获得全国、全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见附件)进行复查。
(二)复查方式:委托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各地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示范考评细则,对复查项目(同一项目同时获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称号的,按国家级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同一项目同时获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称号的,按国家级标准复查。项目原服务单位有变更的,经复查合格该称号由新服务单位获得。
(三)各地对复查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要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达不到标准、不能起到管理示范作用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提出取消称号建议,省厅对拟取消称号的项目进行复核,经复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按相关程序取消其相应称号。各地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复查结果报省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