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272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提高公共收支的透明度。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以上,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半年”。为贯彻落实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公示制度,依据物业服务工作的特点,特制定以下公示制度,供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执行。

 

一、各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以及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以下简称“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小区宣传栏、楼道梯道口等)公示十日以上,业主委员会可授权委托该项目的物业服务处办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处应将公示情况和公示内容存档、供业主查阅。

 

二、各物业管理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331日前20117月至12月半年期间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或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处)公章,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扫描并上传至我局管理端,我局将及时把企业上传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我局网站公示半年,公示期满后转入历史数据库供业主随时查询。

 

具体上传操作方式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于313日后登录“厦门市物业管理系统”查看服务指南。(进入系统后从项目信息中点击上传,具体查看系统使用帮助的2.13章

 

三、业主委员会应主动公开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支持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公开收支信息,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扫描和上传工作,并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公示形成制度,于每年七月公示(并扫描上传)当年一至六月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每年一月公示(并扫描上传)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服务处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公示制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上述公示制度主动公示,并扫描上传至我局管理端。因业主委员会的原因,无法扫描上传的,应附上情况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或情况说明的,将被计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于因业主委员会的原因不履行公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小区内公告全体业主。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上一篇:关于提供中央空调系统免费开机检测服务的信息 下一篇:转发关于在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 版权所有: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 联系我们:厦门市美湖路9号之一3楼
  • 联系电话: 0592-2219680 传真:0592-2219681
  • 备 案 号:闽ICP备2025105235号-2 今日访问量: 总访次数:
  • 你对我们的网站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致电或者发送电子邮件wwwxmw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