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文化花园物业单方违约 赔偿业主七万元
发布时间:2008-11-26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712
核心提示:合同尚未到期,本市新文化花园新典居社区的前物业公司就撤出了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单方面撤离给业主带来了不少损失,于是将这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物业也拿出种种理由证明自己是“合法”撤出,而且撤出前,他们已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履行了撤出手续。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且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物业公司提出了种种理由,但均属“无正当理由”, 故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区业主会7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将继续市理此案
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物业:符合法定程序
一审:业主获赔7 万余元
事件缘起 不足半年物业撤出 业主多交19万余元
新文化花园位于本市和平区荣业大街与多伦道交口,新典居小区是它的一部分,由三座高层组成。2003年前后入住,开始是开发商自带的物业管理小区,后来,这家物业撤了。小区业主会选择了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但是,该物业公司仅仅服务了不到半年就撤走了。
“物业把我们‘闪’了。”小区居民郭先生说“小区不能没有物业,这家物业公司的撤出,让小区业主会不得不在短时间内找一家新物业来代替,造成了议价上的被动,最终使新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比原来多出1.03元/平方米,这样一来,该小区业主3年多支出物业费19万余元。”业主会代理律师李明(李明博客,李明新闻,李明说吧)说。
业主起诉 违约赔偿有言在先 单方毁约应负责任
之所以起诉,因为“有言在先”。当初,该小区业主会与首华物业公司签汀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 万元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子赔偿。”
业主会起诉时称,本来约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但被告履行合同不久就以经营亏损为由,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撤出小区,单方撕毁合同。既然合同已经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贵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会的诉求是解除原被告双方关十新典居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被告和其在天津的分公司(第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物业公司 经济损失30万余元 撤出履行法定程序
对于业主会的诉求,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掏钱”。理由是:其一,原告始终没有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用房。其二,该小区60%的业主不交物业费,原告没有督促催缴,反而要求被告不收取1号楼4门的物业,致使被告20余万先物业费不能收缴。其三,原告招标时表述的小区物业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造成被告损失4.62万元。其四,原告招标过程中未将底商水电费缴纳方式告知被告,造成被告6万余元损失。以上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30 余万元,致使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退出,物业公司也向法庭详细陈述了过程。2006 年6月27日,该公司提前3个月向业主会书面提交退出函,并办理了备案,退出前坚持24小时服务标准,因此,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是“履行法定程序后”撤出小区的,并无违约。并且,物业公司认为,“是原告违约在先。”
一审判决 相关事实审理认定 物业支付7 万多元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相关事实,比如原告没有提供物业用房,后来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出资,但原告只出资1万元,剩下的28539元是被告垫付的。关于退出理由,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建筑面积、垫付底商水电费等事实,也认定了被告提前3个月发告知函的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但被告仅进行了5个多月的物业管理服务就撤出小区,虽然被告提前就撤出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告知原告,但未与原告就提前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问题,法院认为,物业用房已经建了被告也用了;业主拖欠物业费,应由被告自行收取,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未尽催缴责任;关于物业管理面积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并米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面积;关于被告垫付底商水电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是被告自行垫付的,与原告无关。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撤出新典居小区并无正当理由,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按照双方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鉴于被告曾为搭建物业用房垫付了2万多
一审:业主获赔7 万余元
事件缘起 不足半年物业撤出 业主多交19万余元
新文化花园位于本市和平区荣业大街与多伦道交口,新典居小区是它的一部分,由三座高层组成。2003年前后入住,开始是开发商自带的物业管理小区,后来,这家物业撤了。小区业主会选择了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但是,该物业公司仅仅服务了不到半年就撤走了。
“物业把我们‘闪’了。”小区居民郭先生说“小区不能没有物业,这家物业公司的撤出,让小区业主会不得不在短时间内找一家新物业来代替,造成了议价上的被动,最终使新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比原来多出1.03元/平方米,这样一来,该小区业主3年多支出物业费19万余元。”业主会代理律师李明(李明博客,李明新闻,李明说吧)说。
业主起诉 违约赔偿有言在先 单方毁约应负责任
之所以起诉,因为“有言在先”。当初,该小区业主会与首华物业公司签汀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 万元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子赔偿。”
业主会起诉时称,本来约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但被告履行合同不久就以经营亏损为由,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撤出小区,单方撕毁合同。既然合同已经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贵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会的诉求是解除原被告双方关十新典居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被告和其在天津的分公司(第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物业公司 经济损失30万余元 撤出履行法定程序
对于业主会的诉求,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掏钱”。理由是:其一,原告始终没有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用房。其二,该小区60%的业主不交物业费,原告没有督促催缴,反而要求被告不收取1号楼4门的物业,致使被告20余万先物业费不能收缴。其三,原告招标时表述的小区物业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造成被告损失4.62万元。其四,原告招标过程中未将底商水电费缴纳方式告知被告,造成被告6万余元损失。以上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30 余万元,致使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退出,物业公司也向法庭详细陈述了过程。2006 年6月27日,该公司提前3个月向业主会书面提交退出函,并办理了备案,退出前坚持24小时服务标准,因此,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是“履行法定程序后”撤出小区的,并无违约。并且,物业公司认为,“是原告违约在先。”
一审判决 相关事实审理认定 物业支付7 万多元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相关事实,比如原告没有提供物业用房,后来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出资,但原告只出资1万元,剩下的28539元是被告垫付的。关于退出理由,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建筑面积、垫付底商水电费等事实,也认定了被告提前3个月发告知函的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但被告仅进行了5个多月的物业管理服务就撤出小区,虽然被告提前就撤出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告知原告,但未与原告就提前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问题,法院认为,物业用房已经建了被告也用了;业主拖欠物业费,应由被告自行收取,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未尽催缴责任;关于物业管理面积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并米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面积;关于被告垫付底商水电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是被告自行垫付的,与原告无关。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撤出新典居小区并无正当理由,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按照双方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鉴于被告曾为搭建物业用房垫付了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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